法律分析:
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:侦查监督部门、公诉部门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、举报中心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、监所检察部门、案件管理部门、检察技术部门、纪检、监察部门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》
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:
(一)最高人民;
(二)地方各级人民;
(三)军事等专门人民。
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:
(一)省级人民,包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;
(二)设区的市级人民,包括省、自治区辖市人民,自治州人民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分院;
(三)基层人民,包括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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