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决定的公告
王陇湘,男,汉族,1978年11月出生,1997年11月参加工作,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干部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,于20xx年11月3日被衡阳县人民《(20xx)蒸刑初字第118号》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经20xx年9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: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。
本决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。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。
衡阳县国土资源局
20xx年9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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